第一條 不銹鋼壓力容器的表面處理應按設計圖樣要求進行。
第二條 在不銹鋼壓力容器表面處理之前,所有的焊接修補工作應該結束,壓力容器表面的焊接飛濺物、溶渣、氧化皮、焊疤、凹坑、油污等雜質均應清除干凈。在表面處理過程中,禁止用碳鋼刷清理不銹鋼壓力容器的表面。
第三條 采用機械拋光時,拋光磨料一般應選用氧化鋁或氧化鉻,不得使用鐵砂作磨料。嚴禁不同粒度的磨料混放,一種拋輪只能粘接一種粒度的磨料。拋輪粘接磨料后,應根據不同磨料嚴格控制烘干溫度和烘干時間。
第四條 拋光等級應按順序逐級提高。粗拋后,應用10倍放大鏡進行表面檢查,如在局部區域發現小麻點,應將小麻點拋磨干凈后方可進行亮拋。局部區域的小麻點拋磨后,不允許有明顯的凹坑。
第五條 在整個拋光過程中,應始終控制拋光溫度,預防變形和過熱,且應注意拋光紋路的一致性。拋光等級按設計圖樣和GB1031《表面粗糙度》的要求進行評定。
第六條 采用電拋光或其它方法拋光時,應進行工藝性試驗,工件拋光時應嚴格按照工藝要求進行。
第七條 不銹鋼壓力容器的酸洗鈍化應以浸漬法,亦可采用濕拖法或膏劑涂抹法。
第八條 凡不銹鋼壓力容器上有碳鋼零部件的,應盡量避免碳鋼件的酸洗,無法避免時,碳鋼件須預先做好保護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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